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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格式合同論文范文資料 與銀行業格式合同監管權力之爭背后有關論文參考文獻

        版權:原創標記原創 主題:格式合同范文 科目:電大論文 2023-02-19

        《銀行業格式合同監管權力之爭背后》:本論文為您寫格式合同畢業論文范文和職稱論文提供相關論文參考文獻,可免費下載。

        目前銀行業金融機構最大的困惑在于誰是監管銀行業格式合同條款的主體?厘清部分行政管理部門和銀行業監管機構之間界限顯得十分必要.

        為了提高銀行業服務質量和效率,公平保護銀行業和消費者合法權益,明確銀行和客戶雙方權利義務關系,格式合同在銀行業廣泛存在并使用.隨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改和實施,銀行業格式合同管理問題被提到了議事日程,尤其是國家工商總局 下發《關于加強對銀行業、電信業合同格式條款規范監管工作的通知》(辦字【2013】111號)以來,引發廣大銀行業金融機構強烈反應.誰來監管銀行業合同格式條款、銀行業合同格式條款是否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以及消費者合法權益等一系列問題产生諸多爭議,明晰這些爭議不僅有利于規范銀行業合同格式條款管理,也有利于公平保護廣大銀行業消費者等的合法權益.

        銀行業合同格式條款監管四問題待理清

        格式合同和契約自由、正義、公平具有極其特殊的關系.格式合同條款價值在于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和消費者而言,能夠有效促進締約效率,加速金融商品和服務的流轉速度;在于增強合同安全,避免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消費者任意毀約,充分體現銀行業專業性和職業性;在于為銀行業金融機構和消費者提供相對穩定的合同條款,便于平衡銀行業金融機構和消費者之間的利益關系,維護合同的公平性.若銀行業格式合同制定或使用過程不當,極有可能損害銀行業消費者的權利.但绝不能將銀行業格式合同中涉及消費者權益的條款一律解讀成損害消費者.

        銀行業消費者和非消費者的界定.一般來說,消費者是使用產品、消耗產品的自然人.從法律意義上講,消費者應是為個人目的購買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的社會成員.《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第三條明確規定: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規定的,應當遵守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基本規定可以看出,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但其明確規定,本法未做出規定的,應當遵守其他法律法規.如銀行業金融機構和私人銀行客戶簽訂資產管理協議,其資產管理行為已不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上所說的生活消費,若雙方發生糾紛,不能簡單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而適用《合同法》、《侵權責任法》等規定更有利于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在銀行業合同格式條款監管活動中,個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派出機構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向其提供私人銀行客戶資產管理等相關合同,不僅擴大了消費者的解釋,也侵害了私人銀行客戶隱私權.另外,個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支機構,以保護消費者權益為名,強行要求進出口銀行、農業發展銀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供對公業務合同,屬于執法“錯位”行為.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客戶并不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界定的消費者范圍之內.

        行政公權和契約私權的界限.公權力是國家機構依法對社會事務進行組織、指揮、管理等權力.公權力是為維護和增進公益而設的權力.公權力來源于私權利的讓渡,也是私權利實現的手段和保障.公權力和私權利界限在一切國家中都是憲法等法律難以厘清的問題,因為在行政法律關系中,國家機關和被管理方地位存在明顯的不平等.“作为國家權力之一的行政權力,是一種強大的支配力量和調控力量,它在行使過程中具有擴張和濫用的頑強傾向,必须納入法律制度框架中,加以明確有效定位、監督和制約,也即實現行政權力的法定化”,也就是说公權力的設定需合法并符合保護法定的公共目的和范圍.

        公權力能否得到有效的法律限制,是衡量一個國家是否為法治社會的重要標準.行政管理部門履行其法定職責是典型的行使公權力.對行政管理部門而言“法無授權不可為”,對于銀行業金融機構而言“法無禁止即可為”.公權力介入私權領域越多,私權受到保護的范圍就越少.公權力監管更多應該介入那些具有壟斷色彩的行業,而非已經充分競爭的銀行業.無論是銀行業金融機構還是消費者,其行為是市場主體契約自由表現,不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主體利益即應受到法律保護.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依法享有安全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求償權、結社權、人格尊嚴受尊重權以及監督權等,當銀行業金融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時,消費者可以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規定尋求法律救濟,而無需公權力自作主張的介入,除非法律有明確授權.

        格式合同條款和規制效力.《合同法》規定了格式合同條款和非格式合同條款效力.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這是我國在立法上明確合同格式條款的規制,盡管這些規定尚不完備,但基本上從法律上確定了合同格式條款的基本規則,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相關司法解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指引》等,對于合同格式條款法律規制已經明晰.而工商部門《合同違法行為監督处理辦法》雖在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以分別列舉方式明確了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免除自己的責任、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加重消費者責任、不得利用格式合同條款排除消費者權利等規定.但從具体規定而言,對于規范銀行業格式合同管理,并无實質性意義,如第九條規定:經營者和消費者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責任:造成消費者人身傷害的責任、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失的責任、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承擔的保證責任、因違約依法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責任.可以看出,上述五項“不得”型管理性規定所規定內容對于解決消費者和經營者法律責任并无法律意義.第十條、第十一條亦然,“不得”法律效力的認定,并非依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而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裁判.“愷撒的歸愷撒,上帝的歸上帝”,把法律問題交給司法機構解決是法治社會的最基本要求.行政管理部門須摒棄無所不管思維,簡政放權并建立服務型政府是大勢所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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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結論:銀行業格式合同監管權力之爭背后為關于對寫作格式合同論文范文與課題研究的大學碩士、相關本科畢業論文格式合同無效的情形論文開題報告范文和相關文獻綜述及職稱論文參考文獻資料下載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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