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對某平臺協議中格式條款進行法律規制必要性》:本論文可用于格式條款論文范文參考下載,格式條款相關論文寫作參考研究。
摘 要:某平臺通過和司機簽署“平臺協議”向司機提供進行車輛運營的網絡平臺服務.該協議中有關“ 即立即封號并扣除當周車費和獎勵”的格式條款的運用,屬于該平臺單方面擴大自己權利,加重相對方責任的無效情形.因此,為保護司機用戶的合法權益,就需要加強法律對該項平臺協議中格式條款的規制和引導.
關鍵詞:格式條款; ;效力去年10月份以來,某打車平臺對涉嫌 司機進行了大規模的封號,其所依據的正是公司和司機簽署的“平臺協議”中的禁止 條款.在市場經濟如此發達的今天,我們当然允許企業為維護自身的安全運營而規定相對方的一些不作为義務,但此次封號事件所引起的大范圍司機群體的強烈 ,仍然使我們有必要對該種格式條款的效力進行進一步的探究.
一、“平臺協議”中格式條款存在的法律問題
事實上,就司機和該平臺所簽訂的協議而言,屬于典型的格式合同.協議的文本由該平臺公司提供,司機沒有對條款內容進行任何協商的權利.因為該平臺采取自動派單模式,所以一切人為干預的下單行為都被定義為 .在這項“平臺協議”中,公司明確規定了禁止 的條款:“一旦 ,公司即有權對司機在平臺上注冊的*予以查封,并扣除其當周的車費和獎勵.”
司機 是在通過欺詐的手段獲取該平臺根據訂單量提供給司機的獎勵,所以,對這種虛假交易的行為,平臺是可以采取封號措施的.而對獎勵部分的扣除,則是該平臺方在發現司機行車異常的情況下將其未打入司機銀行賬戶的補貼予以即時取消.但是問題在于,對于乘客給付的基礎車費部分,其扣除的依據又是什么呢?對于 司機來說,雖然有些訂單是虛假产生的,但是每單的車費仍然是要按照操作規程正常支付的,只是這部分虛假訂單产生的車費需要由司機自行支出.那么,該企業在格式條款中所規定的扣除司機的車費,是在要求司機對其進行懲罰性賠償嗎?而對于封號之后引起司機強烈 的焦點則在于該平臺并未提供出其所依據的認定司機 的任何截圖等證據,這種程序上的瑕疵實在令司機難以信服,有些司機甚至懷疑這一打車平臺是在利用封號侵占自己的財產.
二、“平臺協議”中格式條款的效力分析
我國對格式條款的效力規定主要體現在《合同法》第40條和第53條.凡是格式條款的內容符合無效合同的規定,或者對造成對方人身損害,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情形予以免責,以及在條款中規定免除使用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即屬無效.另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6條中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對消費者做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否則,所規定的內容無效.”司法實踐中對格式條款的規制以公平原則為指導,所以合同中格式條款生效和否首先取決于其內容上的公正性,相對方不會因此而遭受不利益.[1]因此,接下来我們將結合上文有關“某平臺協議”中的格式條款在現實應用中产生的問題對禁止 條款的效力做出認定.
(一)扣除車費的權限
對于司機車費的扣除,看似是該平臺在要求司機對其 的欺詐行為進行懲罰性賠償.但是懲罰性賠償作为一種加重賠償制度,因為涉及到對行為人一方財產權益的處分,甚至是一種強制性的“剝奪”,所以基于民法上公平原則的考量,懲罰性賠償的適用具有嚴格的法定性,法律只是賦予受到損害的當事人懲罰性賠償的請求權,具体案件是否適用懲罰性賠償必须由法官依據法律的明文規定予以裁判,而不能由當事人預先約定.但是,這一平臺方卻在條款中自行規定了懲罰性賠償的權限,其無需向法院請求,由自己單方面在發現欺詐行為時就可以扣除司機的基本車費.這種通過約定自行获得懲罰性賠償處置權,首先便和懲罰性賠償的法定性相背,任意的擴大了本不屬于自己的權利;其次條款的背后可能隱藏著該平臺作为格式條款提供者意圖通過加重對違約方的懲處,最大程度保全自己利益,甚至以此獲利的動機.不同的訂單量产生的車費是不相同的,對于這種只是依據 的判定,就將司機的車費全部扣除,不需要其他參照標準,此平臺一方当然就获得了數額不等的車費賠償.對司機來說這是否是一種不公平的責任承擔,這種扣費方式又是否在使這一平臺获得非法利益?通常對某一類案件中懲罰性賠償金額的确定有賴于依行為人的主觀惡意程度,不法行為持續的時間,獲利等因素來綜合考量,否則很有可能出現為了維護一方的合法權益而侵犯另一方合法權益,甚至使原本的受害方不當得利的問題.[2]因此,對于該平臺所規定的“ 就扣除司機基本車費”的格式條款,不僅越權行使了立法機關的職權,為自己創設了懲罰性賠償的權限,也有意得加重了司機在違約情形下的責任承擔,理應認定該格式條款中的扣費內容無效.
(二)程序上的正當性
司機違反條款的規定進行 ,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是法律責任作为一種不利后果,必须具備程序上的正當性才能施加于行為人一方.顯然,上述平臺這種對 司機直接封號卻不提供任何證據的做法便不能被法律所認可.對于不提供證據,該平臺一方的說辭是為了防范不法之人根據公司公布的數據信息,制造出新的技術措施來規避系統對 的判定.但是,這一理由并不能成为其免除自己證明責任的依據.商事運營中,交易風險的存在對于任何一方都是明知的.司機 顯然是司機在利用平臺獲取獎勵,但是反过来说,難道該平臺不應該為自己在技術上的缺陷承擔相應的責任嗎?為什么格式條款中要將 产生的責任全部分配于司機一方來承擔,不僅要封號,還要扣除車費及獎勵,而該平臺自身卻完全免責.所以,從風險分配的內容上看,這一打車平臺利用格式條款將風險完全轉嫁于司機一方,該條款在效力上就應屬無效.[3]另外,不提供證據就做出 的判定,不免讓人懷疑該平臺是否在利用此種方式騙取司機的收益.因此,從涉嫌欺詐的這一方面來看,倘若該平臺不提供任何證據對自己封號的行為加以證明,這項“ 即封號,扣除車費及獎勵”的格式條款也會因為潛在的對司機財產權益侵犯的可能而被認定無效.
三、對“平臺協議”中格式條款的法律規制
通過上述分析,我們知道在平臺協議中,對自身利益的強化,義務負擔的免除是前述某打車平臺所制定的禁止 條款存在的主要問題.該項條款的效力應屬無效.因此,我們有必要通過明確的法律規制,強化該平臺在格式條款中的安全運營義務,促使其提高系統防御 的能力.[4]另外,當涉及對司機 和否等嚴重違規行為的判定時,其有義務向司機提供必要的證據,使司機获得合法的程序保障,否則,以此來對司機做出的處罰就屬于侵權.
打車平臺的出現,成为互聯網時興下的交通領域的一次重大革新.但是某公司的“平臺協議”中有關“ 即立即封號并扣除當周車費和獎勵”的格式條款在對雙方風險分配,義務負擔方面存在明顯的不對等.因此,必须調整雙方不公平的權利和義務分配格局,使格式條款在滿足現代交易高效、便捷要求的同時,又能夠避免對相對方利益的損害,以促進整個網絡打車市場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蘇號朋.《格式合同條款研究》[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004 .
[2]孫效敏,張 炳.懲罰性賠償制度質疑—《兼評侵權責任法》第47條[J].法學論壇,2015(3).
[3]林旭霞.論網絡運營商和用戶之間協議的法律規制[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12(5).
[4]王紅霞 ,楊玉杰.互聯網平臺濫用格式條款的法律規制—以 2 0
格式條款論文參考資料:
結論:論對某平臺協議中格式條款進行法律規制必要性為關于格式條款方面的的相關大學碩士和相關本科畢業論文以及相關格式條款與格式合同論文開題報告范文和職稱論文寫作參考文獻資料下載。